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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实做细审理谈话工作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20-07-08 09:27

“虽然我犯了错误,但组织不抛弃、不放弃,专门同我进行谈话,我会用实际行动悔错改错。”这是今年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人民日报社纪检监察组在对经济日报社副局级干部刘某开展审理谈话时发生的一幕。刘某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驻人民日报社纪检监察组作为综合派驻机构,承担着对人民日报社、新华通讯社、求是杂志社、光明日报社、中国日报社、经济日报社等6家中央媒体单位的综合监督工作。综合派驻以来,共立案查处局处级干部55人,未发生一起申诉复查问题。

自2019年1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施行以来,为做实做细审理谈话工作,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工作联系点“试验田”作用,驻人民日报社纪检监察组在只有3名兼职审理人员的情况下,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审理谈话工作。一年多来,落实“凡审必谈”要求,共对被审查调查人进行审理谈话14人次。今年上半年,有2名被审查人在审理阶段主动上交违纪所得180多万元,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通过这么多次实践锻炼,感觉审理谈话越来越得心应手,案件质量也普遍有所提升。”这是驻人民日报社纪检监察组审理干部的一致体会。同时,对于如何发挥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作用,克服“书面审”不足,也有了更深的认识和理解。

处理好“书面审”和“当面谈”的关系。“书面审”是基础,只有前期严格按照“二十四字”审理方针,从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手续程序上扎实细致地做足做好功课,才能顺利进入“当面谈”阶段。“当面谈”是补充,通过直接面对被审查调查人,再次核对违纪违法事实,掌握被审查调查人认错悔错改错态度等情况,做到阅卷审核和审理谈话相互印证,有效克服“书面审”的局限性,发挥审核把关作用。“书面审”和“当面谈”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形成保障案件质量的前后两道“关口”。

处理好“审查”和“审理”的关系。严格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的“查审分离”要求,执行回避制度,明确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谈话。通过审理组审理、室内集体研究、组长办公会集体审议等,加强对审查调查工作程序、审查调查措施使用等方面的内部监督,确保审查调查工作始终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加强内部制约,及时发现纠正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综合监督单位之间同一问题量纪不平衡等问题。通过严格审理程序,严把审理标准,倒逼推动提高审查调查工作质量,审理部门和审查调查部门共同形成保障案件质量合力。

做实做细审理谈话每个细节。细微之处见真章。结合具体案情,全面学习领会全面从严治党重要论述,精心准备案件涉及的政策法规,做到“理论政策清”,确保应变处置准备充分。在熟悉案情、梳理证据的基础上,加强与审查调查人员沟通,提前了解被审查调查人性格、习惯、心理特点和认错悔错改错态度等情况,制定谈话方案,做到“个人情况清”。强化组织谈话的严肃性,要求审理人员谈话期间必须着正装并佩戴党员徽章。谈话前,带领被审查调查人学习党章,唤醒其党员意识,做到“身份意识清”。谈话前后严格履行与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机关纪委“手递手”交接手续,及时填写《被谈话人员接送交接单》,做到“安全责任清”,守牢安全底线。

在系统总结实践经验做法的基础上,驻人民日报社纪检监察组于今年4月制定出台了《驻人民日报社纪检监察组审理谈话工作办法(试行)》,进一步推动审理谈话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审理谈话办法共分为二十条,对审理谈话时机、地点和人员要求、谈话准备工作、谈话内容、特殊情况处理、“手递手”交接程序、树立安全文明谈话意识、责任追究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与此同时,还配套设计了《审理谈话笔录模板》,确保审理文书格式严谨规范统一,增强工作指导性和操作性。设计制作《被审查调查人自书材料式样》,解决了被审查调查人因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审理谈话的情况,明确违纪违法问题陈述、原因剖析、改正情况等内容,要求被审查调查人如实全面自书有关材料,确保达到与审理谈话同样效果。(作者章克 李陈颖 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人民日报社纪检监察组)